热门推荐
文章推荐
在现实生活中
越来越多的育龄夫妇
遇到了不孕不育的困扰
给原本幸福的家庭
带来了遗憾
其实不孕不育
是可以解决的
比如说
“试管婴儿”
◆◆
随着这项技术的普及
许多人获益
然而
试管婴儿数量的
大幅增加
带来了一个
新的法律问题——
夫妻离婚时
孩子应该归谁抚养
日前,常德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。庭审中,夫妻双方就
离婚后,男方是否有权抚养、探视供精“试管婴儿”产生了分歧
01
感情不和婚姻破局
供精助孕之子从此和男方无关?
常德
遗憾的是由于两人性格差异,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,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今年6月初,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。庭审中,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,但是就江能否探视、抚养孩子华产生了分歧。
婷和其家人认为,从生物意义上讲,华与江无血缘关系,并不是江的亲生孩子。
据此,婷及其家人拒绝江抚养、探视华。婷、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。
02
婚后双方以人工授精孕育的小孩
婚生子的地位毋庸置疑
不可否认,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,有不孕不育疾病的夫妻,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孩子。
但这确实有伦理、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。
类似的案件,也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常德市。
此前,常德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,同样遭遇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,其中一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,最终未获法院支持。
早在1991年7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》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,
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
由此可见,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,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。
幸而,在本案中,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,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。对此种情况,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华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,对婷、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,促成了婷在抚养、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。
最终,两人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:
婷、江双方同意离婚;
华在4岁前由妈妈婷抚养,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抚养,10岁之后由华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。
夫妻离婚时,“试管婴儿”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大家讨论的热点。
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鸣认为,抚养权归哪一方,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。
01
02
经过双方同意
夫妻
03
未经双方
同意
或卵子
人工授精生育子女,所生子女与未同意一方的配偶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,故不承担抚养义务。其供精、供卵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。不论是否离婚,该子女由执意进行试管婴儿手术的一方独立抚养
04
特殊的“借腹生子”
如今还存在一种“借腹生子”的情况,即夫妻俩的精子、卵子借其他人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。由于此情况属于违法行为
,因此,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,但“借腹生子”的夫妻依然不算孩子法律上的父母,“代孕者”才是孩子生母
一旦产生纠纷,“代孕者”将对孩子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
猜你喜欢
漫画迷集体心碎!日本知名动画工作室遭人纵火,已死亡24人!
长沙山姆会员店这款醋抽检不合格,原因是…
值班主任丨黄飞武
关于这事你怎么看?
谁生的就归谁?不是自己亲生的,就没抚养权?或许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。
两岁宝宝小雨(以下均为化名)是通过供精助孕、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生出来的,父亲江华和他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。那么,离婚时江华有权“争夺”小雨的抚养权吗?近日,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。
家住汉寿县的林婷与江华在2013年结婚,婚后一直没有孩子,两人四处求医。医院的一次检查,让江华心凉了半截——他没有生育能力。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,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,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,最终一致同意,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。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,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,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。
由于双方性格差异,夫妻双方感情不和,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常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,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。2019年6月初,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。庭审中,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,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、抚养孩子小雨的问题,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。
“我和江华矛盾很大,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,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。”对于孩子小雨,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,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。
庭审中,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。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,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,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。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、探视小雨。
与林婷一样,江华同意离婚,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。两年的朝夕相处,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,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。因为没有生育能力,江华对儿子小雨也格外珍惜。
林婷与江华争执不下。对此,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,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,促成林婷在抚养、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予以谅解。
该案承办法官介绍,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,有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开始拥有自己的孩子,但这引发了伦理、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难题。早在1991年7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》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。由此可见,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,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毋庸置疑的。
在本案中,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,而是给不给养的事情。最终,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,林婷与江华于日前达成了调解协议:林婷、江华双方同意离婚;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林婷抚养,期间抚养费由林婷独自承担。小雨在4岁至10岁由爸爸江华抚养,期间抚养费由江华独自承担。小雨10岁之后,由他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。双方独自抚养期间,都应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。
释法抚养权问题分五种情形
记者梳理法律文件得知,对于人工授精所育的试管婴儿,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可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:
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,只是借助了科学辅助技术孕育生子,孩子与夫妻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,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、亲生子女,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正常自然受孕生育的子女相同;
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事先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,或事后一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,由夫(或妻)一方提供精(或卵),第三人提供卵(或精)而实施的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,在离婚时对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同;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,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,所生子女与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,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,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,不论是否离婚,该子女由女方独立抚养;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,采用与他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,所生育子女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亲子关系,妻子不承担抚养义务,其卵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,不论是否离婚,该子女由男方独立抚养;
点亮
(供卵试管助孕)(东骏国际试管生殖中心)(泰东方医疗是合法的吗)(心安国际试管公司怎样)(精英宝贝)(广州宝贝孕国际试管)(东骏国际助孕中心黑心)(七月健康试管婴儿)标签: